案情简介
原告:陈XX,1961 年生;法定代理人冯XX(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中国人民某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代理人贾XX、张XX。
陈XX因右上肢麻木无力到案涉医院就诊,确诊脑膜瘤并接受手术。术后出现肢体瘫痪、意识障碍,后续突发颅内血肿,医院二次手术、气管切开并开展康复治疗。陈XX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后,落下四肢瘫痪、失语、完全无法自理的后遗症。原告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XXX.74 元。医院辩称应扣除医保报销费用、仅支持一人护理、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需按责任分摊。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审理中查清原告多次住院共 167 天,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类开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1. 医院诊疗存在多项过错,过错对损害为次要因果关系;2. 陈XX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两人护理;另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冯XX为监护人。法院结合当地赔偿标准、病历、票据、鉴定意见认定全部损失。
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 案涉医院十日内赔偿陈XX各项损失共计 784719.6 元;
- 驳回陈XX其余诉讼请求;
- 诉讼费减半收取 8430 元,由陈XX承担 2606.5 元,医院承担 5823.5 元。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裁判理由
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且与原告重度损害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35% 财产损失责任,另酌定精神抚慰金 35000 元;医保报销不能减免医院赔偿责任,依据票据、伤残及护理鉴定核算全部损失。
适用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