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禹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九X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李XX。
禹XX因咳嗽检查发现左肺占位,至九X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出现脊髓缺血损伤,下肢行动、大小便功能受损,生活无法自理。原告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诉请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 437003.94 元。医院辩称诊疗合规,损害系患者自身基础病所致,初次鉴定仅认定轻微过错,不同意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审理中先委托鉴定认定禹XX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首次医疗过错鉴定仅认定医院轻微责任,刘瑞云律师提出鉴定材料不全、结论不公,申请追加两家医院作为被告并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新鉴定机构,结合完整病历出具意见,认定九八九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另一家医院病历记录存在瑕疵,第三家医院无过错。法院核对全部医疗票据、交通、器具、误工证明等证据。
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 九X某医院十五日内赔偿禹XX各项损失合计 266990.63 元;
- 驳回禹XX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27.53 元,禹XX承担 1275.1 元,九八九医院承担 2652.43 元。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采信第二次完整病历鉴定意见,认定九X某医院诊疗未尽审慎义务,过错与患者损害存在次要因果关系,酌定承担 30% 赔偿责任;医保报销不减免侵权方赔偿责任,结合伤残、务农误工、部分护理依赖标准核算全部损失,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