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判决时间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本案系十人特大矿山涉爆共同犯罪,包X为矿山实际承包负责人,牵头伙同多名人员采购氯酸钠易制爆原材料,搭配白糖自制烟火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用于无证矿山爆破作业,涉案氯酸钠原材料共计 1250 公斤,现场扣押剩余原料 483.1 公斤。公诉机关指控包X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包X委托郭萌萌律师全程一审辩护,围绕选择性罪名拆分、涉爆生产经营从轻规则、主观恶性、证据瑕疵四大核心方向完整开展辩护工作。
案件核心争议
1. 同案朱X私下外购爆炸的行为,能否归责于包X;
2. 厂区内部短途转运爆炸物,是否需要单独加重评价;
3. 自制裂石药剂威力低、仅矿山自用,能否适用涉爆案件生产经营从轻司法解释;
4. 涉案原料数量巨大,存在前科记录,能否规避 “情节严重” 升格量刑,拿到建议最低刑期。
三、案件结果
前后对比
本案涉案易制爆原料体量巨大,属于重罪范畴,上游原料供应商张X判处五年实刑。郭萌萌律师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信,对包X作出公诉机关建议最低刑期判决:
1. 认定包X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 依法适用生产经营涉爆从轻条款,未按数量认定 “情节严重” 加重处罚;
3. 对比上游供货者形成明显量刑梯度,同案多名从犯均大幅减轻、适用缓刑。
四、律师价值
1. 拆分选择性罪名,剥离无关加重事实
庭审重点区分两类行为:一是朱X单独私下联系外人采购爆炸物,包X事前不知情、无共同合意,现有口供存在矛盾,请求剥离该部分加重事实;二是包X仅在矿区内部短途转运自制药剂,属于制造配套附属行为,无跨区域流通、牟利意图,不应当单独加重处罚,压缩对当事人不利的评价范围。
2. 精准适用涉爆司法解释,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充分论证:全部自制烟火药仅用于矿山采矿经营,未流入社会、未发生任何爆炸伤人事故,药剂仅能轻微裂石,爆破威力远低于制式炸药,符合 “生产经营涉爆、无严重危害可从轻” 法定情形,打消法庭从重量刑倾向。
3. 结合当事人背景弱化主观恶性,争取从轻裁量
向法庭完整陈述包X底层务工谋生背景,文化程度低、对易制爆管控法规认知不足,犯罪初衷仅为矿山务工获取收入,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动恶意;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完整悔罪表现,请求法官结合法理与人情综合从轻。
4. 区分团伙层级,形成差异化从轻量刑
全案对比上游张X(批量对外售卖易制爆原料、跨区域作案,主观恶性更深,判处五年)与包X行为边界:包X仅在矿区闭环制造、自用药剂,无对外分销牟利行为,作用与社会危害性更低,法庭采纳辩护观点,将包X刑期下调至建议最低四年六个月。
5. 细致质证全案物证、鉴定、言词证据
逐一核对原材料称重单据、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各被告人供述,厘清原料实际消耗、现场留存数量,梳理口供中矛盾点,弱化无充分证据支撑的加重指控,夯实从轻量刑事实基础。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矿山、采石场使用氯酸钠 + 白糖自制裂药,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
2. 多人团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易制爆原材料、烟火药;
3. 涉案原料数量大,公诉机关拟认定 “情节严重”;
4. 药剂仅用于合法生产、无人员伤亡、无外流扩散;
5. 选择性罪名合并指控,希望拆分行为、减轻刑期。
六、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矿山工程、易制爆化学品、自制烟火药涉爆炸物刑事案件均可预约郭萌萌律师。律师精通涉爆专项司法解释,擅长区分生产经营型涉爆与恶性涉爆犯罪,针对团伙主犯分层辩护,通过剥离加重事实、论证低社会危害性、挖掘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全力争取法定最低基准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