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判决时间
审理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决出具时间:2024 年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本案为矿山非法采矿配套涉爆刑事案件,多名人员合伙盗采金矿,主犯自行采购硝酸钾、白糖、炮线、塑料管等原料私制爆破物用于井下开采。当事人何X受矿场主指使,协助采购、运输易制爆原料,同时参与混合配制爆炸物,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建议实刑量刑。当事人委托郭萌萌律师全程一审辩护,围绕角色从属地位、自首认定、犯罪情节轻重、矿山生产经营从轻规则四大维度展开辩护。
案件核心争议
1. 当事人仅受他人安排协助采购原料、辅助配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2. 当事人主动到案、完整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能否依法认定自首;
3. 涉案爆炸物仅用于矿山开采,未流入社会、未发生安全事故,能否从轻评价社会危害性;
4. 公诉机关合并指控制造、买卖、运输多项行为,能否区分主次行为、减轻量刑基准。
三、案件审理结果
前后对比
公诉机关原建议对何X判处较长实刑,经郭萌萌律师完整辩护,法院全部采纳核心从轻意见:
1. 认定何X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剔除买卖、运输行为单独加重评价;
2. 依法认定何X系从犯、成立自首,叠加认罪认罚多重法定从宽情节;
3. 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前长期羁押全部折抵刑期,宣判后短期即可释放;
4. 同案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全案无长期实刑判决。
四、郭萌萌律师专业辩护亮点
1. 精准区分主次作用,确立从犯核心辩点
完整梳理全案分工:矿场老板系全部投资、策划、生产主导,何X仅听从安排代购硝酸、网购辅料、辅助搅拌配药,无出资、无矿山股权、不掌控爆破使用,全程处于被动辅助地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固定自动投案证据,成功认定自首
调取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实何X经通知后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交代采购原料、参与配药全部事实,无隐瞒翻供。律师当庭完整阐述自首构成要件,法院直接认定自首,给予大幅量刑减让。
3. 拆分选择性罪名,减少多重行为叠加从重
针对公诉机关同时指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三项罪名,辩护提出:何X仅辅助运输原料、少量转手硝酸钾,核心行为仅为协助制造,买卖、运输均依附于采矿爆破,不应单独叠加加重刑期,法院最终仅以非法制造爆炸单一罪名定罪。
4. 结合矿山生产背景弱化社会危害性
本案爆炸物仅用于本地矿山井下采矿,全部爆破物料开采完毕后消耗殆尽,无剩余爆炸物流入社会,未造成人员伤亡、爆炸安全事故;对比制式炸药,自制混合药剂破坏力有限,主观恶性远低于用于暴力犯罪的涉爆案件,请求法庭适度从宽。
5. 全面整合多重从宽情节,争取短期实刑
叠加辩护事由:从犯 + 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 + 初犯无前科 + 涉案物料全部消耗无遗留风险,多重要节同时适用,法庭大幅下调刑期,仅判处六个月短期监禁,前期羁押时间全额折抵,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关押时长。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矿山、采石场私配硝酸钾 + 白糖自制爆破药,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 受老板安排仅帮忙采购、运输易制爆原料,底层务工辅助人员;
3.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需要争取自首认定;
4. 多重选择性罪名(制造 / 买卖 / 运输)合并指控,希望拆分行为减轻量刑;
5. 涉爆仅用于合法采矿、无安全事故,想要短期刑期或缓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矿山开采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刑事案件均可预约郭萌萌律师。律师精通涉爆专项司法解释,擅长区分主从犯、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针对底层务工辅助人员专项辩护,弱化社会危害性评价,拆分多重指控行为,全力争取短期实刑、缓刑等从轻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