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王XA(化名)、王XB(化名)、王XC(化名)
代理人: 辩护人李硕海律师(为被告人王XC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王XA雇佣同村老乡王XB、王XC,驾车前往广西某县运输毒品海洛因。三人分工明确:王XA负责对接上家并指挥,王XB驾驶车辆搭载王XA及毒品,王XC则驾驶另一辆车在前方探路,通过电话和微信实时通报路况及警察查车信息,形成“前导探路、主车运毒”的协作模式。当车辆行至南宁市友谊收费XX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当场从王XA、王XB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下查获毒品海洛因四块,净重共计1408.1克。公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毒品数量巨大,量刑预期极为严峻。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接受被告人赵X(化名)的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细节。李硕海律师敏锐地发现,赵X系应张X(化名)电话临时邀请参与,其主观上并无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驾驶摩托车接应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庭审中,李硕海律师围绕“赵X系从犯”这一核心辩护点,结合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有力地驳斥了公诉机关对赵X在犯罪中作用的不当指控。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赵X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结果极大地超出了赵X及其家属的预期,李硕海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地将其刑事责任降到了最低,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