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被告: 王XA(化名)、赵X(化名)、王XB(化名)、周X(化名)、王XC(化名)、王Xd(化名)
代理人: 辩护人李硕海律师(为被告人赵X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X接受上家“某哥”指示,组织、指挥王XB、周X、王XC等人,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款、转款。其中,被害人苏X被诈骗405,900元,其中110,000元被层层转账至赵X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害人陈X被诈骗80,000元,其中49,700元被取现。公诉机关指控赵X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详细分析案情后,针对公诉机关对赵X“诈骗罪共犯”的指控,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李律师认为,赵X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犯罪的事前共谋与实施,其行为主要发生在上游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庭审中,李硕海律师就赵X与上游诈骗分子是否存在犯意联络、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等关键问题发表了质证与辩护意见,并强调了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虽最终认定赵X构成诈骗罪共犯,但充分采纳了其具有坦白、退赔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赵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中,李硕海律师通过对案件定性的深入剖析和对从轻情节的有力举证,为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