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X(化名)(被继承人配偶)、周X(化名)(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 陈X(化名)(被继承人母亲)
被告代理人: 俞留军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周X(化名)某于2024年1月7日因病去世,生前与妻子王X(化名)、女儿周X(化名)共同居住生活。被继承人名下留有位于某街道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69.74㎡)及某街道商铺一间(建筑面积41.04㎡),上述房产登记为王X(化名)、周X(化名)及被继承人三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母亲陈X(化名)已年满8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王X(化名)及女儿周X(化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分割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房产1/3产权份额,并提出由原告各继承40%、被告陈X(化名)继承20%的分配方案。此外,原告还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多笔债务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产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陈X(化名)年迈且与被继承人情感淡薄应少分;二是案涉两处房产因存在银行贷款抵押及法院查封情形,是否具备分割条件。被告陈X(化名)委托俞留军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俞留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针对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分配方案,俞留军律师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关于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指出该条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属于义务性规范,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属于授权性规范,在适用顺序上应优先保障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陈X(化名)已年满83周岁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
针对案涉房产存在抵押和查封的问题,俞留军律师主张案涉房产涉及债权人利益,暂不具备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条件,应先确认各继承人享有的份额,待债务清偿完毕后再行分割。针对原告主张一并处理债务的诉求,俞留军律师指出被继承人债务的真实性及金额存在重大争议,且已有多名债权人另案起诉,在本案中处理债务将损害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及商铺由王X(化名)享有4/9产权份额、周X(化名)享有4/9产权份额、陈X(化名)享有1/9产权份额;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及银行存款等由三方各享有1/3份额。一审法院认定,陈X(化名)年满83周岁,系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X(化名)、王X某(化名)虽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但应优先适用对陈X(化名)的照顾义务,综合认定三方享有等额继承权-。同时认定案涉房产涉及债权人利益,暂不具备作价补偿分割条件,债务因涉及案外债权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王X(化名)、周X(化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三方享有等额继承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案涉房产暂不具备作价补偿分割条件、债务不在本案中处理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方式)、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清偿债务)等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