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县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 腾冲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团队,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华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某某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邓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代理华某某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 苏XX(化名)(死者苏XX之父)。
案情简介:
苏XX系腾冲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公司派至华某某担任某业务负责人。2021年11月24日,苏XX驾驶装载速凝剂的轻型自卸货车,前往弥玉高XX中铁某公司登楼山隧道工地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3月,劳动仲裁确认苏XX与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0月至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5月,苏XX父亲向华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认定苏XX系执行公司安排的运输速凝剂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公司不服,向华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华某某人民政府经复议审查,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苏XX运输速凝剂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主张苏XX的工作内容仅为生产加工速凝剂,运输业务系其个人与他人合伙承揽,不属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事故发生时系其替雇员开车,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俞留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华某某人民政府,会同华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系统论证。核心辩护要点包括:一是苏XX系公司某业务负责人,工作职责包含运输速凝剂,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的询问笔录、公司发货群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二是公司对苏XX运输速凝剂的行为明知且认可,并因此给苏XX增加了工资;三是公司虽主张运输系委托第三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苏XX的运输行为系个人行为;四是华某某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延期、证据交换、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虽未组织听证,但听证并非法定必经程序。庭审中,俞律师围绕上述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苏XX系某公司某业务的负责人,负责某工厂的全部工作,运输速凝剂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苏XX在运输速凝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上诉人提供的合作协议、运费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华某某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援引,成功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