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辽 0291 民初 XXXX 号
原告:ZXX,男,出生年月脱敏,户籍地、工作单位脱敏。
委托代理人:本地律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世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户籍地脱敏。
原告 ZXX 与被告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ZXX 及其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45600 元;
以 3456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85% 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 月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取现后交付 345600 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约定 2020 年 10 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讨,被告始终未清偿欠款,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答辩:认可借款事实,但因行业经营困难,暂无还款能力。
本院审理查明:
2020 年 1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 345600 元,约定 2020 年 10 月还清,款项用于企业经营。原告提交银行取款回单、借条、微信催款记录佐证借款事实,被告提交证人证言,双方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裁判观点:
案涉借条、转账流水、催款记录足以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双方未约定期内及逾期利息,原告诉请按年利率 3.85% 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 ZXX 借款本金 345600 元;并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85% 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42 元、保全费 2248 元,合计 5490 元,均由被告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书记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