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XX员会 调解书
[XXXX] 大仲字第 XXX 号
申请人:大连本地律所,住所地详细地址脱敏。
负责人:SXF。
委托代理人:查世玲,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XX业,住所地详细地址脱敏。
法定代表人:LHJ。
委托代理人:LKP、ZXX,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委依据双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仲裁申请受理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独任仲裁,共同选定仲裁员(姓名脱敏)组成仲裁庭,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开庭。申请人代理人查世玲、被申请人代理人 ZXX 到庭参与庭审。
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法律顾问费 XXX 元;
以 XX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9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2317.9 元;
仲裁费、保全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律顾问费 XXX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 XX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
三、案涉《专项法律顾问合同》项下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结清;
四、本案仲裁费减半收取 1453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上述全部款项,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前一次性付清。
仲裁庭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
仲裁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