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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八旬老人获法院认定“应当予以照顾”,成功捍卫遗产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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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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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精准区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应当照顾”与“可以多分”的法律适用顺位,成功论证义务性规范优先于授权性规范,为83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争取到与原告等额的遗产继承份额,并避免了当事人在本案中承担争议债务。

案件详情

原告: 王X(化名)(被继承人之子)

原告代理人: 俞留军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 张X(化名)(被继承人之配偶)

案情简介:

本案为法定继承、共有纠纷。被继承人王X(化名)2023年11月26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王X(化名)系被继承人之子,被告张X(化名)系被继承人之再婚配偶,双方于2019年登记结婚,再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类型复杂,涵盖婚前房产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及养老金账户余额、职业年金、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手机、股票资金、意外险赔款、工作绩效考核奖金等。此外,被继承人去世后还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263566元、丧葬补助费1200元,以及收取礼金61900元。被继承人名下还涉及信用社贷款200000元及平安XX信用卡欠款等债务。

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对多项财产按不同比例进行分割继承。被告则辩称其作为配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应多分遗产,并提出部分财产(股票资金、保险金)已由原告以公证方式放弃继承、部分财产属于案外人周X(化名)所有不应纳入遗产范围等抗辩。双方对某峰小区房产价值、车辆价值等达成一致或存在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原告放弃继承股票资金及保险金的声明是否有效、案外人名下房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等。

办案经过:

俞留军律师接受原告王X(化名)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被继承人遗留的各类财产及债务,针对本案财产类型复杂、涉及婚前婚后财产区分、放弃继承声明效力争议等难点,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

针对被告主张原告已公证放弃股票资金继承权、签字确认保险金受益份额为零的抗辩,俞留军律师提出上述声明系为便于领取相关款项之目的而出具,并非原告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领取后另行协商分配。虽然法院最终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文书效力而未支持该主张,但俞留军律师在庭审中全面呈现了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了其他多项财产的合法继承份额。

针对被告主张的案外人周X(化名)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俞留军律师通过审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首付款支付时间、贷款办理时间等证据,成功论证该房屋系周X(化名)婚前购买,登记在周X(化名)名下,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未将该房产纳入遗产范围,避免了原告承担该房屋按揭贷款债务。

针对某峰小区房产的分割,俞留军律师提出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应全部列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平均继承。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该房屋价值250000元,由被告继承享有并向原告支付遗产份额折价款125000元。

针对抚恤金的分割,俞留军律师提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综合考虑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亲属关系等因素进行分割,法院最终确定原告享有抚恤金60%份额、被告享有40%份额,原告获得158139.60元。

针对车辆、手机、银行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公积金、绩效考核奖金等各项财产,俞留军律师逐项梳理证据、明确财产性质,成功为原告争取到房产折价款125000元、公积金99863.76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7765.27元、绩效考核奖金5312.70元、车辆折价款5000元、手机折价款1000元、意外险赔款26725元、抚恤金158139.60元、丧葬补助费600元、礼金16596元等各项财产权益。关于债务,俞留军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信用社贷款及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仅需承担25%的债务份额,减轻了当事人的债务负担。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峰小区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财产,由原、被告各继承50%份额,房屋归被告继承享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125000元;截止2019年2月的公积金余额105320.61元由原、被告各继承50%,2019年3月起至去世期间的公积金188813.80元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54431.44元,先分出50%归被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50%列入遗产由原、被告均等继承;职业年金因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由原告享有40%、被告享有60%;车辆、手机、意外险赔款由被告继承享有并向原告支付相应份额折价款合计5000元、1000元、26725元;2023年绩效考核奖金由原告享有25%、被告享有75%;银行账户余额及医院退款等由原告享有25%、被告享有75%;股票资金及中国**保险金因原告已公证放弃、书面确认受益份额为零,由被告全部享有;一次性抚恤金263566元不属于遗产,由原告享有60%、被告享有40%;丧葬补助费由原、被告各享有50%;礼金剩余款33192元由原、被告各享有50%;信用社贷款200000元及利息、平安XX信用卡欠款62925.68元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25%、被告承担75%。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合计145127.35元。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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