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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杭州)工伤团队维权案例——操作工车间打胶被托盘绊倒致双肘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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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杭州)工伤团队维权案例——操作工车间打胶被托盘绊倒致双肘部骨折

一、案情介绍

肖XX是一名00后年轻操作工,2024年入职昆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派遣至义乌市和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谁也没想到,入职仅仅一个月就发生了意外:2024年7月13日上午九点左右,肖XX在公司6号楼6号车间进行打胶作业时,不慎被托盘绊倒,导致双侧肘部受伤,当即被送往义乌市苏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最终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双上肢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肖XX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律师介入主张工伤权益。

二、办案经过

第一步: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成功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肖XX整理了用工证据、事故经过材料,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协助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认定肖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依法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伤害属于工伤,为后续索赔打下了合法基础。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锁定伤残等级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肖XX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肖XX的双侧肘部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2-12条款标准,最终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索赔的核心赔偿依据。

第三步:仲裁开庭调解,合理协商拿到赔偿

鉴定结论出具后,律师代肖XX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审理过程中,律师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与用人单位反复沟通,既向用人单位释明了九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范围,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三、本案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九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4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案件结果

最终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0001. 昆山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肖X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分两期支付:

· 第一期60000元于2025年9月15日前付清;

· 第二期60000元于2025年10月12日前付清,款项直接汇入肖XX指定银行账户;

00002. 若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肖XX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总额130000元,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了肖XX的权益;

00003. 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无任何争议,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拿到调解书后,肖XX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文赢律师的专业代理服务给予了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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