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XX诉案件。XX诉人(原审原告)为一家围棋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XX诉人(原审被告)为李XX、孙XX及两家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杨君远律师接受四名被XX诉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XX公司主营业务为围棋培训及相关文化活动组织。李XX原系XX公司亚运村校区校长,孙XX原系该校区教务人员,二人先后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离职,后入职文化公司从事围棋培训业务。
XX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李XX、孙XX离职后拒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约定擅自导出学员信息等经营数据,恶意怂恿学员退费后转至文化公司围棋校区学习,侵害了其经营秘密。XX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XX公司负担。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XX诉,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学员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李XX离职后未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举证责任应由李XX承担。
二、办案经过
(一)二审应诉策略
杨君远律师团队在收到XX诉状后,迅速分析XX诉理由,制定二审应诉方案。面对XX公司的XX诉主张,杨君远律师准确判断二审争议焦点仍集中两个层面:其一,XX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客观存在;其二,被XX诉人是否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坚守核心抗辩,厘清举证责任
针对XX公司的XX诉理由,杨君远律师在二审询问中明确提出:
权利人应首先举证商业秘密存在。 XX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和范围。XX公司诉讼中始终未能提供4个微信群聊内容、学员合同等证据,仅提供一份自行制作的《学员信息统计表》,无法证明该统计表内容与微信群、学员合同、校管家系统的对应关系,更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
离职审批流程已完成。 李XX、孙XX的离职申请已通过XX公司各部门层层审批确认,包括财务及资产、账号管理员、人力服务部均审批通过。学员微信群、合同及校管家系统理应由XX公司控制,XX公司所谓“未交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系统导出记录属正常履职。 孙XX的校管家系统导出记录均发生在正式离职前,导出内容与其教务岗位职责相匹配,且账号非其一人可控,不足以证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员信息。
学员退费系基于个人信赖。 XX公司主动向学员公开李XX离职信息,多名学员基于对李XX个人专业能力的信赖自愿跟随学习,符合教育培训行业惯例,不存在恶意怂恿行为。
(三)二审询问中的有力回应
二审询问过程中,杨君远律师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焦点问题,逐一回应XX公司的XX诉理由,向合议庭清晰呈现了被XX诉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二审维持原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君远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XX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XX诉人XX公司负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XX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和范围。截至二审诉讼中,XX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和范围仅提供了一份《学员信息统计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统计表内容是否存在于其主张的学员微信群、合同及校管家系统中,进而无法判断XX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对XX公司的XX诉理由不予支持。
同时,二审法院还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已废止司法解释的法律瑕疵,但确认一审判决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