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支付义务。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委托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杨君远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阶段的上诉事宜。
【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案情,精准评估诉讼风险
杨君远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团队认真研究了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背景、履行过程、双方争议焦点以及一审判决的认定逻辑,对上诉理由的成立可能性进行了客观评估。经过深入分析,杨君远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空间,但同时也意识到诉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二审程序中改判难度较大。在此情况下,团队制定了“积极上诉争取 + 灵活寻求和解”的双轨策略,既准备充分的上诉意见,也保持与对方的沟通渠道,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二、二审期间积极斡旋,促成各方对话
二审立案后,杨君远律师团队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沟通,了解对方的诉求底线,同时将上诉人一方的实际情况和调解意愿如实向法庭反馈。在沟通中,杨君远律师充分展现了专业的谈判技巧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诉讼风险和成本,引导委托人理性决策。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各方当事人逐渐缩小分歧,最终达成和解意向。
三、促成和解协议签署,一次性化解争议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案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于2026年1月20日当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12.5万元(已执行);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合同再无争议。
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681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共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明确: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本案二审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上诉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已于2026年1月20日当日一次性支付12.5万元并执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租赁合同再无任何争议,案件纠纷得到彻底、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