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出借人化名朱XX)向工程实际施工人谢XX出借合计144万余元,款项全部用于电力风电项目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支出。案涉借条借款人为谢XX,见证人处加盖电力工程企业印章,后经司法鉴定该印章与企业备案公章不一致。朱XX将谢XX、电力企业一并起诉,申请法院冻结企业账户资金114万余元。一审仅判令谢XX独自偿还借款本息,朱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续电力企业另行起诉朱XX,主张账户被冻结产生近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要求朱XX全额赔偿,李海明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朱XX应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同步梳理民间借贷二审、保全侵权诉讼两套证据材料。借贷二审阶段,完整整理转账流水、对公转账记录、项目挂靠协议、项目经理授权文件、双方沟通记录,围绕表见代理开展庭审论证,全力保障出借人债权;面对后续企业保全索赔诉讼,律师重点梳理保全申请依据,围绕保全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逐一举证朱XX起诉、保全均有借条、对公转账、企业曾主动还款等客观事实支撑,不存在恶意冻结、重大过失行为,提交完整质证意见与代理词,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辩论。
案件结果
- 民间借贷二审判决:足额确认谢XX偿还XXX元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未支持朱XX要求电力企业连带还款的诉求;裁判理由为施工人并非案涉项目备案负责人,不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借条公章与备案印章不符,企业并非借贷关系当事人。
- 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驳回电力企业全部索赔请求;裁判理由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朱XX基于借条盖章、对公转账等客观事实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具备合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存在恶意保全或明显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