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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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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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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俊律师的有力抗辩下,原告当庭撤回对吾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吾某某公司无需承担510000元票据款及利息的任何责任,实现了完胜的辩护效果。原告仅能向出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非票据追索权),吾某某公司作为背书人彻底摆脱了票据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科技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承兑人为某房地产公司,票面金额510000元,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原告于2022年1月4日首次提示付款被拒,此后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因原告在票据到期后二年内怠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原告起诉请求各被告连带清偿票据金额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案由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并仅向出票人主张权利。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拒付通知义务、追索权已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消灭等抗辩。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光某某公司、铭某某公司、吾某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款5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4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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