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食品公司与李XX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某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某某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公司无权处分股东股权、案涉欠条系被胁迫出具等。李XX(被申请人)委托秦俊律师代理再审审查程序。
处理结果
驳回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股权转卖合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印章+两股东签名);申请人关于“名股实债”转化为股权投资的主张于法无据;被胁迫出具欠条的陈述不属于民法范围的胁迫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