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X,委托杨新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其余十余名同案被告人各自委托辩护律师。以王X、王X父亲为首设立两家汽车公司,专门针对逾期车贷客户,在未合法催告前提下私自拖扣车辆,以扣车威胁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无力赎车则私自变卖车辆,涉案数百台车辆、巨额非法所得,公诉机关认定该案为固定犯罪集团,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提起公诉,对余X出具四年至五年区间量刑建议。余X仅参与拖车工作,属于底层执行者,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阅卷、多次会见余X,梳理核心从轻辩点:区分主犯与底层人员分工,论证余X仅负责拖车,不参与谈判、策划,在团伙中属于次要从犯;当事人系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浅、无任何前科;家庭存在抚养负担。庭审完整发表书面辩护意见,逐一向法庭陈述各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大幅下调刑期。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杨新煜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余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同时判令其在自身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裁判理由:本案系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余X仅从事拖车辅助工作,属于从犯;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多重法定从宽情节,综合其参与程度、危害后果,依法在公诉机关量刑区间下限之下大幅从轻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