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
时间: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X,家属委托杨新煜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办案机关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案件系吴X、庞X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经济犯罪专案。张X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侦查完毕后将案卷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羁押期间家属迫切希望变更强制措施,律师介入后围绕涉案情节、社会危险性开展辩护工作,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X,逐一核实涉案参与程度、资金往来细节、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完整研读卷宗证据材料,梳理不予批捕核心理由:当事人在挪用资金共同案件中参与程度较低,涉案情节轻微;无任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户籍地固定、联系方式畅通,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缴纳保证金即可有效约束其配合后续诉讼程序。律师撰写详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对接承办检察官逐项阐释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对张X执行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当事人解除看守所羁押恢复人身自由。 决定理由: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嫌疑人涉案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不具备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依规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