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桐X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情简介
原告陈X,委托杨新煜律师代理;被告张X,委托另所律师应诉;第三人朱X,系原告配偶,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原告与朱X为合法夫妻,婚内朱X与被告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还出资为被告购置手机。原告发现转账记录后起诉,主张案涉转账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转账、购机款项,并承担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保全、公告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自己不知对方已婚,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还当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收案后,完整整理结婚证、微信转账流水、网购购机记录、双方通话录音全套证据,精准核算收支差额,剔除被告转回的小额款项,锁定实际赠与金额。庭审中重点论证两点:一是婚内大额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二是被告无法举证自己不知情,其各项抗辩均无证据支撑,购机实物可返还不应折价退款,清晰区分财产返还与精神损害诉求的法律关系,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朱X向张X 116957.22 元转账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三十日内全额返还该笔钱款;驳回原告主张的手机折价款、资金占用利息、保全保险费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夫妻婚内收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配偶未经另一方许可,基于婚外关系赠与第三者钱款,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手机实物仍可返还,不支持折价赔付;资金占用利息、保全保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精神损害诉求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