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桐X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贵州省桐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委托杨新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周X明知他人资金系犯罪赃款,仍出借本人及亲属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资金转移,过账流水4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8532 元,涉案流水金额较大,造成一名被害人被骗 3600 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给出一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周X系无任何前科的初犯,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上缴大部分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多次会见周X,梳理全案从轻量刑事实,收集退赔收条、谅解书、退赃凭证等材料。庭审中依次提出辩护意见:当事人属于初犯、归案如实坦白;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上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从轻量刑建议,酌情降低罚金标准。完整提交书证支撑各项从宽情节,充分发表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退缴 7560 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 972 元继续追缴,作案手机依法没收。 裁判理由:被告人明知赃款仍协助转移,罪名成立;同时具备坦白、初犯、退赔谅解、退赃、认罪认罚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依法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