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委托杨新煜律师担任一、二审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X,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应诉;原审第三人吉X为张X配偶。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吉X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渠道向吉X转账,总金额五十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综合双方合伙经营公司的事实酌减 5 万元开支,判令吉X返还 496882.21 元。吉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中 176468 元属于合伙购酒、公司经营往来款,不属于赠与,要求从返还款项里全额扣除。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杨新煜律师系统整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全套证据,针对性驳斥对方上诉理由:对方提交的发票抬头与涉案二人无关,无公司对公记账、购销合同等完整经营凭证佐证;大量转账备注 520、1314 等示爱数字,明显属于婚外赠与;私人账户往来不能等同于正规公司对公经营资金,对方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失。庭审中逐条质证上诉人提交的录音、付款凭证,清晰阐述案涉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经营款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吉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第三人婚内转出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进行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上诉人主张 176468 元为购酒、公司经营款,但未能提供完整购销、财务凭证佐证,举证不足;一审酌情扣减 5 万元已兼顾公平原则,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误,故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