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崔X,委托杨新煜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崔X经同学引诱,出借两张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还在 ATM 协助取现 18400 元。两张卡合计流入涉案资金 418346 元,其中查实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 163000 元。崔X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涉世较浅,受同学蛊惑参与,获利微薄,到案后全程坦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核查上游涉案人员。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多次会见崔X,核实全案情节,梳理多重从轻不起诉核心情节:当事人系被同学诱骗参与,仅出借两张银行卡,参与周期短、主观恶性小;无前科、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追查上游犯罪线索,社会危害性较低。结合帮信罪司法解释与宽严相济政策,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向检察院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崔X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刑事案底留存。 裁判理由:崔X虽实施出借银行卡协助资金结算的行为,但属于被他人引诱参与,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涉案危害程度较轻,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