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委托杨新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杨X经营个体超市,因猜忌配偶与店内员工存在不正当往来,叠加薪资事宜产生矛盾,情绪失控携带刀具前往店铺行凶,被现场旁人及时阻拦,故意杀人行为未能得逞,仅致使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作案结束后被告人未逃离现场,主动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家属先后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害补偿金,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出具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赴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起因、作案全过程细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转账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材料。 庭审阶段逐一梳理整套从轻量刑体系:案件由家庭婚恋民间琐事引发,属于临时激情犯罪,无长久预谋;犯罪形态为未遂,未出现死亡、重度伤残的严重危害后果;原地等候抓捕构成自首;一贯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针对本案重罪罪名极易上浮刑期的风险,逐一向法庭阐释各项从宽依据,全力论证本案不宜加重刑罚,请求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守住二年刑期底线。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杨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刀具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民间情感矛盾引发激情犯罪,犯罪未遂,兼具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适度,法院全部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