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被告人: 王X(化名),男,1992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辩护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和10月,同案被告人苏X(化名)两次翻墙进入被害人赵X(化名)家中,盗走黄金吊坠、黄金耳环、黄金锁、黄金项链等首饰及现金,总价值共计11680元。随后,苏X将盗得的黄金首饰拆散分割成多段,多次前往在玉溪市某区经营寄售店的被告人王X处进行销赃。王X在经营场所内多次收购苏X送来的黄金制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价款。公诉机关认为,王X作为长期从事典当寄售行业的从业人员,明知黄金饰品状态异常、来路不明,仍多次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法院判处相应刑罚。案发后,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收购黄金的基本事实。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X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收购的黄金系犯罪所得。辩护人俞留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阅卷工作,全面梳理了案涉交易的细节。俞律师指出,王X系在正常营业时间、正常经营场所内以接近市场正常价格收购黄金,交易形式并未明显异常,且苏X并未明确告知其黄金来源非法,王X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素,俞律师从交易价格、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入论证,强调不能仅凭事后客观推断来认定行为人当时的主观认知状态。同时,俞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争取到司法机关对王X主动投案行为的正面评价。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苏X出售的黄金饰品状态明显异常(一件首饰被分割成多个部分)、出售方式明显异常(分多次售卖),王X作为长期从事典当寄售行业的从业人员,经营金银制品回收多年,在明知黄金制品状态及出售方式明显异常、出售人不能提供来源及购买依据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仍长期多次收购,主观上应认定为"明知"。最终,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主观不明知"的辩护意见。但合议庭充分认可王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中,辩护人俞留军律师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论证,虽未完全实现无罪辩护目标,但在自首认定和缓刑适用方面取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使当事人得以免于收监执行,重返社会正常工作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