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被不起诉人: 陈X(化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辩护人: 陈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X在未取得某少儿棋院、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意图将结算课时费所需的对公账户由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变更为另一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后私刻了一枚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圆形红色公章,并使用该校公章加盖在自己制作的《情况说明》上,用于办理账户变更事宜。经鉴定,该《情况说明》上的印文与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实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2023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陈X立案侦查。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陈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X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以及是否具备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辩护人俞留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阅卷工作,详细梳理了陈X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后果。俞律师指出,陈X私刻印章系出于办理课时费对公账户变更的工作便利需要,主观上并无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亦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其行为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形式要件,但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围绕这一核心,俞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收集陈X的工作背景材料,证实其行为系工作疏忽而非主观恶意;二是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整理陈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证据,强化自首情节的认定;四是协助陈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展现其悔罪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沟通,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多个角度,论证了对陈X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件结果: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系出于工作便利需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陈X具有自首情节,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陈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陈X不起诉。这一结果意味着陈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个人记录中不留下犯罪记录,对其工作和生活不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辩护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促成认罪认罚等有效辩护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优结果,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