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控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原告与被告签订全屋装修合同,约定施工周期 3 个月,原告分四笔全额支付装修款合计 119750 元。被告仅完成少量基础施工后擅自停工,经原告多次微信催告仍拖延复工,长期搁置工程、房屋遗留大量建筑垃圾。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全额返还工程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与维权律师费。被告经法院传唤全程缺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被告失联缺席审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立案后被告无任何应诉行为,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固定逾期违约、施工未完工、原告全额付款的完整证据链。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装修合同、预算报价单、全部转账流水、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原始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被告多次承诺复工、到期仍未履约的违约全过程。庭审前向法院申请现场勘查,陪同法官前往涉案房屋实地核对已完工项目、未施工区域、建筑垃圾现状,固定被告仅少量施工、长期停工的客观物证。庭审中完整举证全部书面、电子证据,清晰阐述被告超期停工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当解除;结合现场施工量,请求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大部分已付工程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针对被告放弃举证、拒不到庭的情形,充分引用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论证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整支撑原告核心诉求,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 83825 元,并以 83825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
- 驳回原告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3592 元,由原告承担 1754 元,被告承担 1838 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双方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远超约定期限停工,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施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工程款返还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解除后未完工部分款项应予返还;法院结合现场勘查已完成工程量,酌情扣减对应施工成本,判令返还大部分工程款。
- 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拒不退还,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
- 违约金、律师费不予支持:案涉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违约金主张无明确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
- 缺席审理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按原告提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