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俞留军律师刑事辩护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认罪认罚争取缓刑,彰显专业辩护价值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俞留军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俞留军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评估案情,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引导当事人从无罪辩解转为认罪认罚,积极争取缓刑机会,以专业判断和务实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理性务实的法律选择,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苏XX(化名),女,家住贵州省县,案发前在县经营废铁收购站。

辩护人:律师,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赵X(化名)(已另案处理)在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多次实施盗窃,将盗窃所得的牌普通四轮货车一辆、30装载机一台、打机一台、叉车一台等物品,分多次运至县某废铁收购站进行变卖。该收购站由被告人苏XX及其家庭共同经营,苏XX负责日常收购业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赵X支付了收购款项。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3000元。2022年10月10日,苏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苏X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为由,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苏XX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收购物品系犯罪所得。辩护人俞留军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面对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不利局面,迅速展开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针对“主观明知”这一关键问题,俞律师结合苏XX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经历、交易的时间节点(多发生在夜间)、物品的完好程度(含未拆解的完整车辆)等证据,对其无罪辩解进行了审慎评估。在全面分析案情后,俞律师认识到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苏XX对收购物品来源非法具有概括性认知,单纯坚持无罪辩护难以取得突破性效果。为此,俞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建议其调整诉讼策略——放弃无罪辩解,转为认罪认罚,争取二审适用缓刑。二审提讯期间,苏XX采纳了俞律师的建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俞律师围绕苏XX系初犯、偶犯,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且家中有四个子女需要照顾、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等酌定从轻情节,向二审法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不开庭审理,合议庭全面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苏XX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经历、交易的时间规律、收购物品的完好程度等客观事实,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对收购物品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知,一审定罪正确;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认定程序、过程、方法均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庭审结束后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已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苏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并适用缓刑的请求,二审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根据苏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故未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本案虽未实现改判或缓刑的目标,但辩护人俞留军律师在二审阶段迅速调整辩护策略,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现实、争取认罪认罚从宽机会,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负责任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范围内的最优可能性。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俞留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俞留军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俞留军律师
15304202****1403 执业认证
  •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 玉溪
找我俞律,没有疑虑
  • 182 1448 128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