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 黄XX(化名),男,1995年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某区人。
辩护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XX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玉溪市某区某线某路段时,遇到公安机关设卡检查。黄XX为逃避检查,在道路上倒车行驶,与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方车辆驾驶人王X(化名)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血样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黄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XX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黄XX提起公诉,认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8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黄XX倒车行为是否系为逃避检查;二是血样提取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血样编号能否核对;三是黄XX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俞留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针对逃避检查的指控,俞律师指出黄XX购买新车时间不长,驾驶操作不熟练,倒车系操作失误所致,并非有意逃避检查。针对证据程序问题,俞律师仔细审查了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指出提取照片中出现碘伏消毒液瓶,可能导致血样编号无法与送检血样核对,存在程序瑕疵。同时,俞律师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在审理过程中,黄XX通过俞律师的协调,与被害人王X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此外,俞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黄XX父亲的病情证明等材料,证明黄XX系家庭主要照顾者,家庭医疗负担沉重。庭审中,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质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98mg/100ml,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倒车系操作失误而非逃避检查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血样提取程序存在瑕疵的意见,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亦不予采纳。但法院充分认可黄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黄XX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较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再减少了25天。本案中,辩护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深入论证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低于量刑建议的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