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某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 李XX(化名),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玉溪市某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XX。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原告李XX因双下肢被旋耕机绞伤,到被告某人民医院就诊。当日,医院对原告行左小腿清创血管神经探查、胫骨骨折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等多项手术。此后,医院又分别于2023年12月24日、2024年1月3日为原告进行了右膝关节镜下探查滑膜切除清理、自体肌腱移植后交叉韧带重建术以及左胫骨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等多项手术。然而经过多次手术后,原告右下肢仍然持续疼痛,无法直立支撑身体和行走。2024年1月30日,原告第三次在该院住院,医院于2024年2月4日再次对原告行右膝关节镜手术,术后依然不能直立支撑和行走。住院期间,原告多次提出转院要求均被拒绝。2024年3月4日,原告转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行右膝脱位开放性复位术、右膝关节粘连松解术、腓总神经嵌顿松解术等多项手术后,情况逐渐好转。此后,原告向玉溪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玉溪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于2023年12月24日对原告进行的手术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造成原告手术次数增加、医疗周期延长,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272.48元的40%,即132109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比例的认定和各项损失费用的合理计算范围。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医院对原告可纳入损失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原告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据理反驳,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明确医院存在过错并认定责任比例,被告再行申请鉴定缺乏依据,法院审查后未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针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俞律师详细梳理了原告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多家医疗机构的所有就诊记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逐笔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确保每一笔费用均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庭审中,俞律师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法律效力、医院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多次手术后仍不能正常行走的客观损害后果等角度进行了深入论证。被告辩称仅自愿承担30%责任且部分费用不应纳入损失范围,俞律师围绕鉴定意见中明确的"次要责任"和本案实际情况,据理力争,主张医院应当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玉溪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对原告右膝关节的分析、评估不足导致两次手术均未达到预期效果,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原告右膝关节受伤的原因、治疗情况及医院的过失行为等实际因素,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远超被告自愿承担的30%。关于损失项目,法院最终认定医疗费154949.63元、护理费16947.80元、误工费4881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元、营养费375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246961.86元,扣除原告尚欠医院的住院医疗费17913.89元后,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82870.85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收集证据、精准援引法律规定、有力反驳被告不合理主张,成功推动了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全面采信和责任比例的合理认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