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 XX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XX市XX。
被告: 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 云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云南省某技师学院与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由学院提供2000平米场地、第三人投资建设“某产教中心”。后第三人与管X(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实习超市合作协议》,约定由管X负责“某产教中心”一楼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合作期限至2027年3月。管X对一楼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引进商户经营。2022年3月9日,原告公司注册成立。2022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馆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馆日常经营管理,被告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每年60000元管理服务费,合作期限至2027年8月。2023年8月,因学校政策要求,外围钢架搭建的4间铺面被拆除,第三人按评估价补偿原告72799.76元。2024年3月,学校通知收回全部场地,第三人与管X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支付25万元对价及追加4万元清退费,管X退出经营并移交场地。2024年6月,被告以原告拖欠管理费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24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系联营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因场地被收回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及投资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某馆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究竟是联营合同还是服务管理合同,这直接决定了被告是否需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委托俞留军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俞律师系统梳理了本案所涉的全部合同文件,从学校与第三人的《校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到第三人与管X的《实习超市合作协议》,再到原告与被告的《某馆管理服务合同》,以及最终第三人与管X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厘清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针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俞律师紧扣《某馆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指出该合同仅约定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固定管理费60000元、被告协助办理证照并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不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联营合同核心法律特征,双方之间仅为服务管理关系。针对原告主张的经营权来源问题,俞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指出,原告的经营权来源于第三人与管X签订的《实习超市合作协议书》,而非来源于被告;原告经营场地被收回系因学校整体规划调整,且第三人已对原告进行了相应补偿,与被告无关。庭审中,俞律师围绕合同性质、损失因果关系、主体适格性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和有力反驳。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管X签订的《实习超市合作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是由管X装修“某产教中心”一层并取得经营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馆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目的仅是被告为原告经营场所提供管理服务,并非交付经营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联营合同关系。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某馆管理服务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0日)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并不是“某产教中心”一层场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某超市属被告所有,且外围4间铺面被拆除系学校政策要求、第三人已对原告进行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期利益损失及投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对合同性质的精准法律定性、对证据链条的严密梳理、对争议焦点的有力回应,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免于承担1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取得了完全胜诉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