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某物流公司、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 周某某(化名),女,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某物流公司玉溪XX业部、某科技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XX公司。
第三人:苏X(化名)(肇事驾驶员),男,住云南省玉溪市XX。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10时许,第三人张XX骑行三轮车在玉溪市某区玉兴路与康XX人行道上与步行的原告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中医诊断为“骨折病、血瘀气滞”,西医诊断为“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并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后,原告仍需多次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事故发生时,张XX身着快递员工作服,车辆印有“菜*速递”字样,其正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原告认为张XX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张XX的工资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工作地点在某物流公司玉溪XX业部经营的菜*驿站,涉及多家主体,责任归属不明。此外,肇事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用人单位也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涉及两家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如何划分成为本案的关键难点。原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一是用工主体不明确,张XX的工作涉及某物流公司玉溪XX业部和某科技公司*两家单位,需要准确认定用人单位;二是涉及两份保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分属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存在争议。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收集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张XX身着快递员工作服、车辆印有“菜*速递”字样)、张XX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由某科技公司发放)、某科技公司与张XX签订的《承揽服务合同》等关键证据,俞律师精准锁定了某科技公司*为张XX的实际用人单位。针对保险责任划分问题,俞律师深入研究了两份保险合同的条款,提出两份保险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构成重复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庭审中,俞律师围绕用人单位认定、保险责任比例划分、各项损失计算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和有力论证,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并成功推动了法院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用人单位,法院认定张XX所实施的终端派送业务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其报酬由该公司发放,张XX系在执行该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保险责任,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与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玉溪分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万元)构成重复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50/65和15/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两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7992.81元(含医疗费10368.81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90624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判决某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82056.79元(另支付第三人垫付款8706.91元),某财产保险玉溪分公司赔偿原告24617.04元(另支付第三人垫付款2612.07元),合计获赔106673.83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锁定用人单位、深入论证保险责任划分、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万余元的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