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赵XA(化名)(死者配偶,1936年出生)、赵XB(化名)(死者之子)、赵XC(化名)(死者之女)、赵XD(化名)(死者之女)。
原告赵XA、赵XB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交强险承保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支公司(商业险承保方)、王XX(化名)(肇事司机)。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王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山-某线行驶至玉溪市某区某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者某某(79岁)相撞,者某某倒地后被左侧车轮碾压,造成其多器官复合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者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北海市某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死者者某某的配偶赵XA(时年88岁)及三名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险的责任比例——原告主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主张依据商业险条款,仅承担50%的责任,两者相差逾万元。
办案经过:
俞留军律师接受原告赵XA、赵XB的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和法律研究工作。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业险的赔付比例问题——肇事车辆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俞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检索并援引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为核心法律依据,并梳理了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全套证据材料,为庭审中的有力辩论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中,俞律师围绕“同等责任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赔偿责任”的核心观点展开了充分论证,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优先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约定。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50%赔付比例观点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7815元、丧葬费56454元,合计274269元,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损失总额为284269元。判决由XX公司赔偿180000元,剩余104269元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按60%比例赔偿62561元,两保险公司合计赔付242561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援引地方性法规、有力论证赔付比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高于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充分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