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苏XX,女,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某县。
第三人/被告: 苏XX(原告胞姐,同在该公司工作)。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9日,原告苏XX与其胞姐一同进入被告某食品公司从事米线加工工作。初到岗时,公司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教导二人熟悉米线加工流程与机械设备操作,此后二人独立完成工作,公司按天计算工资并按月结算支付。2024年2月28日下午,原告与胞姐在生产米线过程中,原告进入到关闭电源停止运行的和面机内部进行清理,其胞姐开启电源,原告被和面机卷入受伤,造成全身多发伤、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等严重损伤。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2天,经鉴定,原告腰2椎体构成九级伤残、双侧肋骨骨折12根构成九级伤残、右踝关节构成九级伤残、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6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1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4188.74元。被告公司辩称已尽到安全培训义务,主张事故系原告胞姐操作不当所致,并申请追加其胞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关系中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以及被告公司是否追加其他责任人。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整理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仲裁裁决书、报警记录及现场视频光盘等全套证据材料。针对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俞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和论证,将重心放在论证被告公司在安全管理和岗前培训方面的过错上,指出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操作性的岗位工作,却未提供系统的安全技能及岗前培训,且对二人之间的工作配合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同时,针对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俞律师指出清理和面机属于原告日常必须从事的劳务活动,原告停机后进入机器内部清理符合操作规程,事故的发生系因配合失误所致,而非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过错责任比例、各项损失计算标准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和有力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责任划分和各项损失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安排原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操作性的岗位工作,却未提供系统的安全技能及岗前培训,且对二人之间的工作配合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原告停机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清理时,未与共同配合完成作业的胞姐进行交接,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认定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0%的责任。关于损失认定,法院认定医疗费394276.4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6734.40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21225.20元、残疾赔偿金243952.80元、鉴定费1800元,损失合计703208.89元;另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90%即632888元,扣减已垫付的422536.29元,还应赔偿215351.71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收集证据、深入论证过错责任、有力反驳被告的抗辩主张,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原告争取到充分赔偿,有效维护了受伤害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