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X(化名)(死者配偶)、苏X(化名)(死者长女)、苏X某(化名)(死者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赵X(化名)(包工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X某、李X(化名)(房屋业主)。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7日,王X某、李X夫妇将其位于玉溪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赵X施工,合同价款38000元。赵X承包后自行组织苏X某等人施工。2023年5月13日,苏X某在四楼阳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高坠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苏X某家属王X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赵X及业主王X某、李X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与业主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赵X与苏X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苏X某作为常年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自身坠亡存在过错;赵X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业主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赵X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家属514781.51元(已扣减垫付款后实际支付414781.51元),驳回对业主的诉讼请求。王X等人及赵X均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房屋装修改造施工导致工人坠亡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工程的性质认定——应认定为普通住宅装修改造还是建设工程施工,这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二是业主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施工,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责任比例的划分——靳XX自身过错程度以及宋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上诉人王X等人委托俞留军律师代理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后,俞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重点围绕案涉工程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造(四层露台浇筑形成房间、墙体拆改等)、已超出普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存在选任过错等核心论点,撰写了详细的上诉状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俞律师还针对一审判定死者自身承担50%责任比例过高、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等观点进行了深入阐述。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各方上诉请求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价款仅为38000元,属于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业主将房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宋XX施工,宋XX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业主选任从事房屋装修改造工作近十年的宋XX施工,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靳XX作为具有一定建筑工作经验的提供劳务一方,疏于注意施工安全隐患,自身存在过错;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防护措施,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承担50%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实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认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虽未实现二审改判的诉讼目标,但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持了一审对家属有利的50%赔偿责任认定,保障了家属51万余元赔偿款的既判力和执行效力,充分体现了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审程序中的专业代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