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周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某县。
被告: 吴XX(雇主),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某县。
被告: 陈XX(带班工人),男,住贵州省某县。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原告周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吴XX承包的昆明市某区某晓项目工地做工,从事外墙喷漆工作。2022年5月16日,原告在工地上施工时从梯子上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右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原告主张其受伤系因带班工人陈XX提外墙漆的绳子滑落砸到其手上导致其踩空摔下梯子所致。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原告未佩戴安全绳或安全头盔。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雇主吴XX、工程相关单位某建筑公司及带班工人陈XX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7342.5元。被告吴XX辩称原告系因自身操作失误坠落受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事故原因认定、责任主体确定以及过错比例划分三个方面。接受被告吴XX委托后,俞留军律师迅速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和案情梳理工作。针对原告主张的“绳子滑落砸手致坠”的事故原因,俞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论证:指出如绳子高度高于原告所在位置,普通麻绳滑落砸到原告身上不符合物理常理;如绳子高度低于原告位置,绳子滑落后无反弹力不可能反弹砸到原告手上,从而论证原告主张的事故原因不合常理,原告受伤系自身操作失误所致。同时,俞律师围绕责任主体问题进行抗辩,指出某建筑公司并非接受原告劳务的一方,陈XX仅为带班工人而非雇主,均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俞律师逐一进行审查,对缺乏依据的三期鉴定费、过高的护理费和误工费、未被支持的后续治疗费等提出了有力的异议,成功将原告主张的37万余元损失降低至14.9万余元的合理范围。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定原告系受雇于被告吴XX,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应由吴XX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并非接受劳务一方,陈XX仅为带班工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过错比例,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吴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3028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84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7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9796.51元。最终判决吴XX承担70%即104857.56元,扣减已垫付的25000元后,还应支付79857.56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抗辩、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主张,成功将原告起诉的37万余元降至法院认定的14.9万余元,大幅降低了雇主的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