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某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 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 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方)。
被告: 王某某化名)(项目承包人)、王某(化名)(现场管理人员)、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发包人)。
发包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将某镇泥石流沟治理工程一标段对外招标,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619万余元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案外人李XX,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叫停;李XX又将工程转包给余某某,余某某退场后,经多次转包,工程最终由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进场施工至7月完工。2021年12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完成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XXX.02元。2023年5月,工程通过五方预验收。此后,云南某建筑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四川省某工程公司、项目承包人王某某、现场管理人员王某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XXX.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川省某工程公司反诉要求云南某建筑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23058.85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经过多次违法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涉及总承包方、转包人、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发包人等多方主体。俞留军律师接受发包人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全案的法律关系脉络:从某县某自然资源局与四川省某工程公司的合法总包合同,到该工程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李XX、李XX转包给余某某、余某某退场后王某某介入、最终由云南某建筑公司完成施工的多次违法转包链条,以及余斌施工工程量经生效判决确认为XXX.19元的既有事实。针对原告主张的281万余元欠付工程款,俞律师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抗辩:一是原告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二是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工程仅完成预验收,尚未进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审计,依据总包合同约定,初验收前仅付至75%;三是已付款项的认定——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已实际支付工程款XXX.65元。庭审中,俞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全额支付提出了有力抗辩,强调未经法定审计程序、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等关键问题。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认定四川省某工程公司与云南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云南某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7月完工、2023年5月通过五方预验收并交付使用,至起诉时已逾三年,某县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组织验收义务,不能将验收责任强加于实际施工人,支付条件已成就。关于已付款项,法院认定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已实际支付工程款XXX.65元,尚欠付XXX.37元。最终,法院判决四川省某工程公司支付云南某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XXX.83元;某县某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XXX.3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含利息主张)及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梳理复杂法律关系、有力论证发包人已付款事实及欠付范围,成功将发包人的责任限定在197万余元的欠付范围内,避免了因原告虚高主张和利息诉求带来的额外诉讼风险,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