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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成功将发包人责任从197万元缩减至56万余元,大幅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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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援引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条款,有力论证案涉工程尚未达到初验条件、发包人仅需付至75%,成功将一审认定的197万余元发包人责任大幅缩减至5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某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XX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县某自然资源局(发包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王某(化名)(项目承包人)、王某(化名)(现场管理人员)。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县某自然资源局将镇泥石流沟治理工程一标段发包给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施工,合同价61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案外人李XX,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叫停;李XX又将工程转包给余某某,余某某退场后,2021年4月该工程公司与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转包),由该公司完成剩余工程施工,2021年7月完工。2021年12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完成竣工结算,结算金额XXX.02元。2023年5月,工程通过五方预验收。此后,云南某建筑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总承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281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一审被判决在197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经过多次违法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俞留军律师接受发包人县某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二审程序后,迅速梳理了全案的法律关系脉络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针对一审判决认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197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结果,俞律师在二审中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重点抗辩:一是案涉工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总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初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0%”,而案涉工程仅完成预验收,尚未进行竣工初验,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仅需支付至75%;二是有通公司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存在多次违法转包,有通公司系层层转包后的施工方,能否依据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争议;三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合同价XXX.28元,按75%计算为464万余元,已支付407万余元,欠付金额应为56万余元,而非一审认定的197万余元。庭审中,俞律师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进行了系统论证,并针对有通公司关于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不能以工程已使用为由突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三方上诉请求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关于付款条件和欠付金额计算方式的核心抗辩意见。法院认定:自然资源局与华地XX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初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现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初验,故自然资源局应支付华地XX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75%,合计为XXX.21元;自然资源局已支付工程款XXX.65元,尚欠付565747.56元。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将一审判决中自然资源局在XXX.3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改判为在565747.56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责任范围大幅缩减140余万元。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援引合同条款、有力论证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计算欠付金额,成功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从一审认定的197万余元大幅缩减至5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二审程序中专业法律代理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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