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俞留军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打破“50年超长质保期”抗辩,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及利息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俞留军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俞留军律师精准援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强制性规定,成功打破被告以“50年超长质保期”为由拒付质保金的抗辩,并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全额及逾期利息的全面胜诉判决,有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 玉溪XX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玉溪XX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县某贸易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的钢柱、钢梁等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合同约定含税价款暂估691600元,同时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50年,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原告按约缴纳了1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组织施工,工程如期完工。2019年3月18日,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款为XXX.8元。此后被告仅支付130万元,剩余387480.8元(含5%质保金84374.04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50年,至今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且合同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质保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两个问题上。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合同条款、结算书、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材料。针对被告以“保修期50年”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的抗辩,俞律师精准援引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的强制性规定,指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50年”实质是缺陷责任期,该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拒绝返还质保金的依据。俞律师进一步论证:案涉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交付,2019年3月18日双方完成结算,即便从结算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也已远远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质保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针对逾期利息问题,俞律师指出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欠付工程款应当计付利息,并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结算之日起算。庭审中,俞律师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论证,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质保金返还条件,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修期50年,但结合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该保修期实为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案涉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2019年3月18日结算,截至起诉时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结算之日起计付利息;其中工程款303106.76元的利息自结算之日后的合理期限即2019年8月20日起算,质保金84374.04元的利息自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即2021年4月18日起算,利率按年利率3%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7480.8元,并分别按上述两个时间节点起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援引行政法规、有力论证缺陷责任期的法定期限,成功打破了被告以“50年超长质保期”为由拒付质保金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工程款全额及利息的全面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俞留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俞留军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俞留军律师
15304202****1403 执业认证
  •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 玉溪
找我俞律,没有疑虑
  • 182 1448 128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