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化名)与某建筑公司、王X(化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 苏X,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云南省XX公司、王X。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王X将其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资质向云南某某集团分包的玉溪市某区老火车站公租房片区附属工程(现某某家园住宅小区)中部分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项目交由原告苏X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项目负责人,按工程总造价1%缴纳管理费,税金由项目部承担。施工完成后,王X与原告进行结算,王X出具了四份结算单,合计总金额XXX.13元。此后,原告多次向王X及某建筑公司催收欠款,但至今仍欠160万元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及王X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与王X系共同挂靠其资质,其仅有转付义务;被告王X辩称双方系共同挂靠关系,原告应共同向云南某某主张权利。两被告还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与被告王X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如两被告辩称的“共同挂靠”关系;二是原告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有权主张工程款;三是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系统梳理了案件的全套证据材料,包括《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四份结算单、银行支付凭证、现金支票存根、通话记录截屏等。针对两被告提出的“共同挂靠”抗辩,俞律师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有力反驳:案涉工程系王X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分包而来,王X仅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施工部分虽由云南某某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计量,但分包工程款是由王X以某某公司名义与云南某某结算收取;原告与王X单独进行结算,且王X自认曾按10%从原告工程款中扣过介绍费;某某公司与原告补签的《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并不吻合,不能证明真实挂靠关系。针对诉讼时效抗辩,俞律师整理了原告多次向王X及某某公司催收工程款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截屏及到某某公司找王X母亲催收的事实,有力论证了诉讼时效中断。庭审中,俞律师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法律关系性质,法院认定王X与原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与某某公司共同挂靠的依据不足:案涉工程系王X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分包而来,王X仅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分包工程款由王X以某某公司名义结算收取;原告与王X单独结算,王X自认曾按10%扣过介绍费;某某公司与原告补签的合同与实际施工情况不吻合。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定四份结算单均未载明具体履行期限,原告曾多次催收,有通话记录截屏证实,且王X认可原告曾向其催收,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支付原告工程款16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精准论证分包合同关系的成立、有力反驳共同挂靠及诉讼时效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6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