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
原告: 陈XX(化名),女,,汉族,住云南省某某县。
被告: 某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某县人民政府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陈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14日,征收实施部门与原告签订《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后原告以补偿面积认定错误、签字系其子代签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主动撤销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未果,遂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24年11月28日,某某县人民政府经多次常务会议研究后发布《调整公告》,将原告房屋调整出棚户区改造范围。原告认为该调整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系为规避补偿义务的恶意行政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调整公告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告辩称:其有权调整征收范围;原告与其子就房屋公共部分产权争议较大,导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被告已超额完成上级棚改指标,调整具备合理性;调整行为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棚户区改造范围调整引发的行政征收补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调整棚改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二是调整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请是否成立。俞留军律师接受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脉络,包括:项目的合法立项批复、多次常务会议纪要、审计调查报告(显示已超额完成棚改指标)、原告与其子就堂屋、过道、天井等公共部分产权归属的争议及调解记录、征收部门发出的产权核实通知书和函告书等证据材料。针对原告的三项核心诉请,俞律师从以下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一是职权依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范围;二是程序合法性——调整经多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三是履职障碍——原告与其子对公共面积产权分割争议较大,征收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在产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无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庭审中,俞律师详细阐述了被告为推进补偿安置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原告家庭内部产权争议是导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本原因。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全面审查。关于调整公告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擅自改变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案涉土地已于2022年3月23日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征收,土地所有权已发生物权变更。被告的调整公告决定超越法定职权,有违征收范围确定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公告中涉及将原告房屋划出征收范围的部分。关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请,法院认为:征收部门至今尚未收到原告及其子对房屋共有产权部分提供的合法有效析产证明文件,产权归属不明导致无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该项诉请与撤销调整公告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履职之诉需在撤销之诉得到支持后方可提起,故判决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虽在撤销调整公告部分败诉,但在履职之诉部分成功论证了因原告家庭内部产权争议导致无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客观障碍,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继续履职的诉请,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程序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