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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代理行政确认复议案,二审维持确认违法决定,有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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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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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在二审行政案件中,精准论证确认违法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详细阐述“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适用标准,成功说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已建成项目的公共利益。

案件详情

王XX等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二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化名)等8户村民,住云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王律师、赵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街某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情简介:

为解决某某街XXX组居民住房问题,某某社区启动“拆村并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需占用某某街18组位于“**箐”的集体土地。2018年11月,某某社区及某某街18组组织群众会议决定进行土地调整,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6月,某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项目建设。2021年2月,某某街18组公示宅基地面积。包括王XX等8户在内的12户村民不同意将承包地交回集体。某某社区调整规划,退出该12户承包地面积。2023年9月,某某街18组按照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的分户面积,在同区域向该12户农户重新分配了承包地。2024年10月15日,某某社区上报《某某街XXX组土地调整方案》,次日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18号《批复》同意调整。王XX等8户村民不服,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县政府经调查后作出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镇政府的《批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等问题,但案涉地块已规划为预留宅基地并已开工建设,部分农户已建成入住,土地地质地貌已发生不可逆转改变,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王XX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引发的行政复议确认违法行政案件,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县政府作出的确认违法而非撤销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俞留军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后,系统梳理了案件的事实脉络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诉人的三项核心诉求(撤销复议决定、撤销18号批复、责令重新作出),俞律师从以下维度进行了有力论证:一是案涉土地调整方案经过集体民主讨论通过,多数村民同意交回土地;二是不同意调整的12户农户已在同区域按原面积重新分配了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未受损害;三是案涉土地已于2023年被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经县政府批复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且已有14户村民完成房屋建设、3户正在建设,土地地质地貌已不可逆转;四是如撤销18号《批复》将会造成已建成房屋的村民利益受损,引发更大社会矛盾,撤销已无实际意义。庭审中,俞律师详细论述了县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并强调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决定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尊重法律程序之间的平衡合理性。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镇政府作出18号《批复》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复议决定对此予以认定正确;但案涉土地作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用地,已于2023年被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经县政府批复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部分农户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建成入住,土地地质地貌已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对不同意调整的12户农户,集体已按原面积在同区域重新分配了承包地,充分保障了其承包经营权。据此,撤销18号《批复》不具有现实意义,也不具备可撤销内容,若撤销将造成民众利益受损、产生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县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合法适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论证公共利益与程序正义的平衡、详细阐述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适用标准,成功维护了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力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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