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等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化名)等8户村民,住云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王律师、赵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县农业农村局、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街十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情简介:
本案与关联案件(2026)**终**号基于同一事实背景。为解决某某街XX某某组居民住房问题,某某社区启动“拆村并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需占用某某街某某组位于“**箐”的集体土地。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某某街某某组对该地块土地进行了调整,并对不同意调整的12户农户在同区域按原面积重新分配了承包地。2024年10月16日,某某镇人民政府向某某县农业农村局发函,同日县农业农村局作出2号《批复》,同意某某社区按照《某某街XX某某组土地调整方案》对某某街某某组托别箐集体土地进行调整。王XX等8户村民不服,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号《批复》。县政府经调查后作出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2号《批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等问题,但案涉地块已规划为预留宅基地、部分农户已建成入住,土地地质地貌已发生不可逆转改变,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王XX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2026)**终**号案件的关联案件,被诉批复主体为某某县农业农村局,但行政复议决定均由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高度一致。俞留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与关联案件形成系统性的代理策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俞律师从以下维度进行了有力论证:一是案涉土地调整方案经过集体民主讨论通过,多数村民同意,民主决策程序完善;二是不符合调整的12户农户已在同区域按原面积重新分配了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未受损害;三是案涉土地已于2023年被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经县政府批复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且已有14户村民完成房屋建设、3户正在建设,部分农户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地质地貌已发生不可逆转改变;四是撤销2号《批复》不具有现实意义,若撤销将造成已建成房屋的村民利益受损,引发更大社会矛盾。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强调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决定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尊重法律程序之间的平衡合理性。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2号《批复》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复议决定对此予以认定正确;但案涉土地作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用地,已于2023年被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经县政府批复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部分农户已建成入住,土地地质地貌已发生不可逆转改变;对不同意调整的12户农户,集体已按原面积在同区域重新分配了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已得到保障。据此,撤销2号《批复》不具有现实意义,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县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合法适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论证“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适用标准、系统阐述公共利益与程序正义的平衡考量,在系列案件中再次成功维护了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效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已建成项目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