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化名)等九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 赵XX等9户村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某某县某某镇。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某某律师团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代理某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赵XX等九人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在“某某箐”拥有承包地块。为解决某街XXX组居民住房问题,某某社区启动“拆村并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案涉某某箐地块被规划为预留宅基地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2024年9月30日,赵XX等九人向某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对相关村民在其承包地上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0月2日签收。但在收到该申请之前,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对某街18组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建房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街18组处以罚款102641.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用地手续。2024年11月22日,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函,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赵XX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责令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4月9日,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查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地块已纳入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范围,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房人已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已合法化,目前并无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赵XX等人不服该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告知书。赵XX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系因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引发的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履行了法定查处职责以及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是否合法适当。俞留军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查处申请之前即已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材料、涉案地块纳入村庄规划为“预留宅基地”的规划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房人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全套合法化手续。针对上诉人的核心诉求,俞律师从以下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一是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查处申请之前已经主动履行了查处职责并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不作为;二是涉案地块通过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规划许可及宅基地批准文件,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三是行政机关经核查后认定目前并无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案涉土地调整涉及的其他批复被确认违法与本案查处告知的合法性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认定。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违法状态已消除”“查处职责已履行”“告知内容合法适当”三个核心论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系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系适格执法主体;该局在收到查处申请之前,已于2024年7月30日对某街18组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建房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罚款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已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涉案地块经规划批复明确为“预留宅基地”,并经农用地转用批复完成转用手续,相关建房人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某某县自然资源局经核查后认定目前并无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告知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上诉人主张补办手续不能抵消违法性、应责令拆除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论证行政机关已提前履职、违法状态已通过完善手续消除、后续告知合法适当等核心观点,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