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等九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XX
上诉人(一审原告): 陈XX等9户村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某某县某某镇。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某律师团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代理某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陈XX等九人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在“某某箐”拥有承包地块。为解决某街XX-**组居民住房问题,某某社区启动“拆村并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案涉某某箐地块被纳入项目范围。20**年11月,某某社区及某街**组组织群众会议决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土地调整,并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6月,某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项目建设。2023年8月23日,某某县政府作出村庄规划批复,将案涉地块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10月28日,某某县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批复,同意将相关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2024年8月14日,陈XX等九人向某某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申请对杜X等12户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某某镇政府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答复,陈XX等人不服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责令重新处理。2025年3月26日,某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已符合用途规划,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块已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目前无违法行为。陈XX等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陈XX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与行终**号、行终**号案件关联的系列土地违法查处行政案,被诉主体为某某镇人民政府(此前两案被诉主体分别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和某某县农业农村局),案件事实背景和法律争议焦点高度一致。俞留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形成了系列案件的系统性代理策略。核心辩护要点包括:一是某某镇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系适格执法主体;二是案涉地块经村庄规划批复明确为“预留宅基地”,并经农用地转用批复完成转用手续,相关建房人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三是某某镇政府经核查后认定目前无违法行为并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四是某某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答复,亦无不当。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违法状态已消除”“查处职责已履行”“答复内容合法适当”三个核心论点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强调系列案件中三份行政判决的裁判尺度统一,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某镇政府系辖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系适格执法主体;案涉地块经规划批复明确为“预留宅基地”,并经农用地转用批复完成转用手续,相关建房人已取得合法审批文件,符合相关规定;陈XX等人主张补办手续不能抵消违法性、应责令拆除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涉案地块通过补办手续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某某镇政府经核查后认定目前无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某某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答复,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在系列行政案件中持续、系统地论证“违法状态已因补办手续而消除”的法律适用标准,三份二审判决均维持原判,全面维护了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