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饰品店诉某县卫生健康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 某某县某饰品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律师,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某某县某卫生健康局、某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邓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代理某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某县某饰品店因不服某某县某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某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上诉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云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上诉人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县某卫生健康局、某某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及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俞留军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后,会同另一被上诉人某某县某卫生健康局的代理人,共同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复议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论证。案件经过一审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入二审程序后,上诉人主动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同时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扎实的案件论证和专业的法律代理,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准予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和策略应对,成功促成上诉人主动撤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