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职期间参与负责重大项目,项目成功后公司却以“款项已退还”“员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项目提成工资。面对公司“无收益”“离职后不支付”的强硬态度,员工该如何追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梳理项目进展证据、精准锁定提成支付条件,成功帮助员工追回被拖欠的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四十六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XX(化名)于2021年2月入职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联营经理。在职期间,林XX参与负责某项目的推进工作。根据公司《2021年联营事业部企业家孵化办法》规定,员工可依据公司实际收到的平台服务费按比例获取提成奖励。
2023年3月,因劳动合同到期且公司拒绝续签林XX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离职后,林XX发现公司已收到某项目的相关款项,却未向其支付对应的提成工资。公司辩称,相关款项已按协议退还,公司实际无收益,且林XX已离职,无需支付其离职后的提成。林XX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林XX支付一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未支持公司应向林XX支付提成工资。林XX不服,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林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收集劳动合同,奖金制度等相关证据,重点围绕“提成工资的性质”“离职后是否仍有权主张”以及“提成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员工离职后仍有权主张。
团队律师指出,提成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取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离职后,其在职期间应得的提成工资并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消灭。公司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项目款项已实际到账,提成支付条件已成就。
团队律师通过梳理《退款协议》《备忘录》、钉钉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多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据此,团队律师主张,项目款项已实际到账,提成支付条件已成就,公司应按《孵化办法》规定的比例向林XX支付提成工资。
第三,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团队律师指出,劳动者离职后难以核实项目回款及服务费结算的细节,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仅以“无收益”为由抗辩,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未到账或提成条件未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公司向林XX支付提成工资;判决公司向林XX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林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提成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属性、员工离职后仍有权主张在职期间提成的法律规则,以及用人单位在提成支付条件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为员工追索提成工资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