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地砖自然损坏,租用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魏X与某面馆经营者朱X于2024年4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房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4月10至2025年4月10日止,年租金230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某面馆在经营期限要保护所租房屋主体结构、地面、墙壁、暖气、上下水道、门窗,一旦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维修。合同签订后,魏X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朱X用于经营某面馆,朱X给魏X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的房屋租金23000.00元。朱X经营期间房屋地砖之间无伸缩缝、天气火热而导致地砖损坏,魏X要求朱X赔偿。朱X认为地砖损坏不是其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自承租房屋中搬离。后魏X起诉至法院,要求朱X赔偿其地砖损失。
办案经过:
笔者代理被告后,指导某面馆提出反诉,要求出租方退还半年租金和1000元押金。并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朱X向魏X支付2024年至2025年房租的转款记录一页、聊天记录一页,证明某面馆已经支付2024年至2025年房租23000.00元,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能确定租赁期为一年,视为双方订立一年期的固定租赁合同,不存在朱X只向魏X支付半年租金的事实;证据二,光盘一张,证明1.涉案门市地面损坏并非人为,而是自然损害,故某面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魏X应承担修复责任,以确保租赁物符合使用功能;魏X不但未及时维修,反而要求朱X维修,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向朱X承担违约责任;2.魏X到朱X新租的店面取涉案门市的钥匙,并反复强调等涉案门市出租后再向朱X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说明魏X明知应向朱X返还半年租金和押金,而不是要求朱X支付租金,魏X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三,电话录音及相应文字整理三页,证明魏X应退还给朱X半年租金及押金,但魏X找理由推诿,不退还半年租金及押金;证据四,某平台支付截图九页,证明因魏X违约,导致朱X被迫另寻经营场所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拆除涉案房屋牌匾而造成的损失共计9801.81元。
案件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零一十三条、第五百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魏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魏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梨树区某面馆经营者朱X剩余5个月租金9583.33元;
三、魏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梨树区某面馆经营者朱X押金1000.00元;
四、驳回某面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