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款二审代理案|律师精准厘清结算协议法律性质,二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全额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施工班组承接**书院广场木工施工项目,完工后尚有 145000 元工资余款未结清。2018 年 1 月 31 日,上诉人签署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前全额付清该笔工程款,文书中写明 “担保欠款由本人付款”。后续原告仅收到两笔合计 55000 元款项,剩余 90000 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孙侠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9 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分段计算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承诺书仅为保证合同、自身仅属保证人且保证期间已届满,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孙侠律师继续代理原告参与二审应诉。
二、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证据与诉讼筹备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收集施工事实材料、被告亲笔签署的工程款《承诺书》、已收款转账记录、沟通催款记录、发包方会议佐证材料,梳理案件完整事实链条;精准区分基础施工关系与承诺书结算效力,起草民事起诉状,明确工程款本金、分段利息计算标准,向浦东法院立案起诉。
- 一审庭审固定核心事实庭审中律师完整出示承诺书等核心证据,论证承诺书属于双方最终工程款结算协议,被告是案涉工程款直接付款义务人,并非单纯保证人;针对被告提出的受胁迫签字、款项由第三方支付等抗辩逐一反驳,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 二审应诉准备与观点梳理被告上诉后,律师梳理对方全部四项上诉理由,针对性拆解抗辩逻辑:一是区分结算协议与担保合同的法律定义,论证承诺书内 “担保” 仅为自行兜底付款的意思,并非从属保证;二是结合施工对接、发包方会议记录证明原告仅与被告对接结算,不认识案外人;三是厘清付款主体、款项支付事实,驳斥第三方付款与被告无关的主张;四是指出保证期间抗辩不成立,因本案根本不属于担保法律关系。
- 二审开庭答辩、法庭辩论二审合议庭审理期间,律师当庭提交完整事实与法律说理,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明承诺书属于独立工程结算凭证,付款义务人为被告本人,对方各项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法庭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
三、办案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作出如下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上诉人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90000 元;
- 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以 9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息;
- 若上诉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50 元,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追回全部工程欠款及利息。
四、律师价值
- 精准定性文书法律关系,直击案件核心争议区分 “工程款结算承诺书” 与 “担保保证合同” 两类法律文书,精准解读承诺书条款文意,说服法院认定文书是独立结算凭证,直接否定对方 “保证期间届满免责” 的核心抗辩,从根源击破对方上诉逻辑。
- 完整搭建多层证据链,夯实债权基础整合施工履行凭证、被告亲笔承诺书、收款流水、发包方会议记录、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明原告仅与被告对接结算、被告自愿承担全部付款义务,对方各项抗辩均无证据支撑。
- 全流程代理,一、二审连贯维权从一审立案、庭审举证辩论,到二审应诉、当庭答辩全程代理,无需当事人重复对接不同律师,统一诉讼思路、法律观点,保证案件代理逻辑连贯一致,避免诉讼观点冲突导致败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