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法律服务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承接**书院海天广场木工班组施工工作,完工后被拖欠工资余款 145000 元。2018 年 1 月 31 日,被告亲笔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本人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文书载明 “林**担保欠款由林**付款”。后续原告仅收到两笔款项合计 55000 元,剩余 90000 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孙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9 万元,并承担对应逾期利息。被告当庭提出多项抗辩:原被告不存在直接施工合同、承诺书系受胁迫签署、自身仅为担保人且保证期间已届满、实际付款主体为第三方公司,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 证据整理与诉讼方案制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被告亲笔签署的工程款承诺书、两笔收款转账凭证、项目施工对接记录、发包方会议佐证材料,梳理完整债权事实;预判被告会提出管辖、主体、担保时效、胁迫签字等多重抗辩,提前制定对应反驳思路。
- 应对管辖权异议,二审驳回异议2020 年 3 月 5 日浦东法院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不应由浦东法院审理。律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论证法院具备合法管辖权;一审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案件留在浦东法院继续审理。
- 庭审举证,逐条驳斥被告全部抗辩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律师当庭完整出示核心证据《承诺书》,从文书字面含义、实际付款事实、长期对接关系三方面反驳被告主张:一是承诺书明确被告为直接付款义务人,并非单纯保证人;二是被告声称受胁迫签字,但无法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三是两笔款项实际由被告安排支付,第三方付款不能免除其自身付款责任。
- 法院核查事实,作出一审胜诉判决法庭采信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可承诺书属于双方工程款结算凭证,被告各项抗辩均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工程款诉求。
三、办案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核心裁判内容:
-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90000 元,并支付对应逾期利息;若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50 元,减半收取 102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 被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